广东工业大学共青团组织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5-15 21:07:43
 
        一、总则

       二、组织生活

       三、团支部工作手册

       四、团员民主评议

       五、团费收缴

       六、发展新团员

       七、团员证注册和组织关系接转

       八、团员组织档案管理

       九、基层团组织的任期与改选

       十、团干部的培训及考核

       十一、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

       十二、奖励与处分

       十三、附则

总则

       第一条 共青团是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我校共青团组织担负着带领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配合学校各部门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用党的基本路线凝聚青年,促进大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合格人才,并向党组织输送优秀团员的重要任务。

       第二条 我校共青团组织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抓好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实践教育、校园文化建设、团的自身建设等常项工作,坚持“三会二制一课”制度,使各项组织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条 为加强团员管理,严格团的组织,完善团的制度,提高团干部的责任感,更好的发挥我校基层团组织的作用,根据团章的基本精神和原则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组织生活
 
       第四条 团支部组织生活每月进行二次。

       第五条 团支部应通过团的组织生活,提高团员的思想觉悟,密切团员与团组织的联系,从而保证团组织政治上的先进性和组织上的严密性,提高团组织的战斗力。

       第六条 团支部要根据党的中心任务和团工作要求,精心设计适合学校青年特点的、既有利于身心健康、又促进学业和工作的生动活泼的组织生活内容,如团课、民主生活会、各种形式的学习等。对团员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教育、团的基本理论教育、四项基本原则教育、道德风尚教育和共产主义人生观教育。

       第七条 团支部要组织好团员思想交流活动,了解广大团员的思想状况并接受团员的各种意见和合理建议,改进团支部工作。

       第八条 团支部要做好每次组织生活中团员参加情况统计,每半年向支部大会报告一次,同时向系分团委(含学院、分教点、教工、研究生团组织,下同)报告。

       第九条 要教育团员自觉过好组织生活。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过团的组织生活,被认为其自行脱团。

团支部工作手册

       第十条 工作手册是团支部情况的反映,团支部应该用好工作手册,激励和推动团支部工作不断前进。

       第十一条 工作手册由团支委掌握使用,实事求是、及时地填写各项内容,包括:支部基本情况、组织生活和开展活动纪实、支委会纪录、考勤纪录、团费收缴登记表、学期工作年鉴以及团内奖惩纪录(包括个人)等。

       第十二条 系分团委应定期对各团支部工作手册进行检查、审核和鉴定,并把工作手册作为对团支部工作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

       第十三条 毕业班离校前,必须将工作手册上交系分团委存档。

团员民主评议

       第十四条 团员民主评议是团的组织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时间相对较长、内容较丰富的一次民主生活会。系分团委要抓住这一机会,精心组织和安排,增强团员意识,提高团员发挥模范作用的自觉性,增强团组织的战斗力;每个团员都应该认真对待,铭刻团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每年九月份,各系分团委统一进行一次民主评议,通过调查研究、民主评议、实事求是、及时地对每个团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参加义务劳动情况、参加社会实践和社团活动情况,团的知识考核成绩,参加党团校学习情况、担任团干工作情况、奖惩情况、团费缴纳、自我鉴定、支部评语、系分团委意见等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十六条 各系分团委要在认真做好自评、互评、民主测评的基础上,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每个团员进行评议鉴定。校团委将定期进行抽查、审核。

       第十七条 团员毕业前夕(6月份),发予毕业生团员考核登记表,每位毕业生应如实认真填写,支委会要根据前三年团员民主评议考核情况做好四年总评,由系分团委作出鉴定,最后交校团委统一审核。

团费收缴

       第十八条 加入共青团组织,必须按时缴纳团费,这是团员和团组织联系的一种必要形式,是一个团员应有的组织观念。

       (一)凡是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按照工资比例交纳团费;

                工资收入每月在一百元以下者,交纳工资额的百分之零点五;

                工资收入每月在一百元以上者,交纳工资额的百分之一;

        (二)不带薪学习的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二角。自愿多缴不限。

        (三)领取实际上已经成为固定收入的津贴费的团员,应按第一款交纳团费。

       第十九条 团员每月10日前持团费收缴卡交纳团费一次。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被认为是自动脱团。

       第二十条 新入团的团员,应该从支部大会批准入团当月起交纳团费。

       第二十一条 团员被批准为中共预备党员,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共党员可只交党费,不交团费。

       第二十二条 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在察看期间,仍应按规定交纳团费。

       第二十三条 凡组织关系(包括临时组织关系)已转入我校的进修生、干修生、培训生团员和临时来我校工作学习的团员,一律向我校团组织交纳团费。

       第二十四条 外出团员临时组织关系已转出,应向本人参加组织生活所在单位的团组织交纳团费。

       第二十五条 团费的上缴

       (一)上缴团费,由收款人填写《团费收据》,并由上缴人签名。

       (二)团支部每月中旬应向系分团委上缴团费一次,上缴团费收入总额的百分之百。

       (三)系分团委在三、六、九、十二月上旬向学校团委组织部上缴前三个月团费一次,上缴团费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其余百分之五十留用。

       第二十六条 团费的使用:

       团费只能用于团的活动及购买必要的学习资料,不能将团费用于团员、团干部的生活福利,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

       团费的支出必须有正式发票或单据,发票或单据上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审核人签名才生效。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团委定期对系分团委的团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发展新团员
 
       第二十八条 做好发展先进青年入团工作是我校团组织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各级团组织要及时地培养青年积极分子,按照团章规定,正确掌握入团条件,吸收先进青年入团。

       第二十九条 发展团员必须履行如下手续:

       (一)要求入团的青年,必须向团支部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支委会应指定专人对申请人进行培养考察,在一定的培养教育期后提出考核意见。

       (三)申请入团的青年应有团员二人介绍。

       (四)申请入团须认真、如实的填写入团志愿书,介绍人填写具体意见,支委会做好申请人的考察教育工作。

       (五)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大会议程是:本人宣读入团志愿;介绍人详细介绍情况并指出不足;团员讨论发言;举手表决;作出支部大会决议;申请人表态。支部大会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有选举权的团员出席方可进行,支部大会决议须有到会团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通过。

       (六)学校团委授权系分团委负责办理接收新团员的审批手续,同时报学校团委备案。

       (七)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

       第三十条 新团员须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仪式由系分团委组织进行。

团员证注册和组织关系接传

       第三十一条 每年九月份,团支部应在系分团委统一组织下,对团员进行一次团员民主评议,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团员注册。

       第三十二条 新进校的教职工、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一年以上学制全日制的其他类型团员,系分团委在根据其已完善的团组织关系转出手续、团员档案,进行团组织关系转入、团员造册登记、团员证注册;未完善组织关系转出手续或团员档案的,应与原转出单位联系,尽快完善手续后给予转入、登记和注册。

       第三十三条 团员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注册,应向支部申明原因。团员没有正当理由,不按照办理团籍注册手续的,团组织应及时提醒并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仍不再注册者,按自行脱团处理。因组织上的原因未能按时注册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系分团委要做好团员教育评议结果和团员注册情况登记,并于每年九月底前向学校团委组织部书面报告情况。

       第三十五条 本专科团员毕业、肄业,由系分团委直接负责办理团员组织关系转出手续。团员调动、转学、休学等,须经系分团委签字,到学校团委办理团员组织关系转出手续。

       第三十六条 公费留学团员,凭派出单位及其所在(或相当于系级)单位团组织证明到学校团委转出组织关系或保留团籍;自费留学团员不转出组织关系,保留团籍。

团员组织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团的组织档案主要包括:团员入团志愿书、团员登记表、团支部工作手册、团员民主评议考核表、毕业生团员考核表、青年入团申请书、团内奖励、处分的有关材料、团干部考核登记表、工作计划、总结材料及上级发文、学校团委发文、群众来信等。

       第三十八条 团员志愿书、毕业生团员考核表一律归入本人人事档案。教职工、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团员等的入团志愿和考核表,统一交由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其它类型学生团员,有工作单位的,不要求把团员档案转来我校。但在我校入团的团员,其入团志愿书归入学生档案,毕业时,转交本人工作单位。

       第三十九条 本、专科新生团员的入团志愿书和团员证均交到所在系分团委。凡未交齐的,系分团委应尽快与原单位联系补齐,并以团支部为单位填写团员登记表(应注明志愿书和团员证等材料是否齐全)由系分团委书记统一于当年内把入团志愿书和团员登记表交学校团委组织部。

       第四十条 系分团委要设立组织档案专柜,负责整理和保存第三十条规定的除入团志愿书以外的材料。学校团委负责保存校级以上团内奖励登记表,撤消团内职务以下处分备案材料以及留团察看以上处分审核材料。

       第四十一条 需要及时归入人事档案的有关材料,例如各单位收到转入的入团志愿书、团内奖励和处分决定,要及时经学校团委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四十二条 团员离开本单位时,其团组织档案需要转递的部分应及时转递。

       第四十三条 系分团委每年六月二十日前、十二月二十日前向学校团委上报团员统计、变动情况。团员统计中应包括仍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数。

       第四十四条 团的组织档案要及时清理。

基层团组织的任期与改选

       第四十五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年级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系分团委和学校团委由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系分团委每届任期一到两年,学校团委每届任期为两到三年。

       第四十六条 团支部、年级总支部的改选应事先请示系分团委同意;系分团委和学校团委的改选,应事先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委请示,并取得批复。

       第四十七条 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应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经过预选,采取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选举、对候选人的基本情况要认真负责地向选举人介绍。

       第四十八条 选举时,应当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团代表到会方可进行。被选举人获得到会人半数以上的赞成方可当选。如果被选举人所得票数相等,但名额限制而不能全部当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如果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对不足名额再进行选举。

       第四十九条 团的各级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要经委员全体会议酝酿确定候选人,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得票超过到会委员半数以上方可当选。

       第五十条 团支部、年级总支部改选后,应把新的支委名单报系分团委批准。系分团委和学校团委的选举结果须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委批准,并由上级团委发文公布。

       第五十一条 在各级团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委认为必要时,经共同研究,可以调动或指定团组织负责人(书记、副书记)。

团干部的培训及考核

       第五十二条 学校团委建立团校,会同系分团委有计划地对团干部进行岗位培训和系统的理论教育,对全体团员进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

       第五十三条 每年十月份对团干部上学年工作的表现从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考核。毕业生团干部的考核工作应在毕业生思想教育阶段安排。系分团委对所属单位支委以上的干部(包括系分团委的学生委员)进行考核;学校团委协同系党总支对系分团委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对团干部的考核情况均填入《广东工业大学团干部考核登记表》。

       第五十四条 学生团干部在学期间其考核登记表一律存系分团委,可用于毕业鉴定参考和毕业生用人单位参考,毕业离校时归入本人档案。其他团干部的考核登记表每两年(或调出工作前夕)归入本人档案。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

       第五十五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推优”工作,按《广东工业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办法》进行。

       第五十六条 各级团组织要切实抓好并完善党章学习小组的工作,在对团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提高团员思想政治素质的基础上,有重点地做好团员中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有计划地做好“推优”等工作。“推优”要与团员教育评议、评选优秀团员结合起来。

       第五十七条 “推优”工作的具体步骤是:召开团员大会,支委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支委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填写《推荐入党培养对象登记表》,报上一级团组织审定,上级团组织进一步考察审核后签署意见向党支部推荐。

       第五十八条 各级团组织要经常向党组织汇报团员的思想状况,及时了解团员入党情况,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做好申请入党团员的培养教育工作。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九条 团员奖励分为:记荣誉薄、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十条 记荣誉薄分团支部、年级团总支两级。通报表扬分系分团委和学校团委两级。荣誉称号由学校团委授予。

       第六十一条 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需经团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由上级团组织批准。通报表扬要写书面简要材料,授予称号要按要求填写登记表上报。记荣誉薄、通报表扬和授予荣誉称号的材料都要保存归档,做为考核鉴定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 团内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第六十三条 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团内职务处分必须经团支部书记主持大会讨论作出决定,报系分团委批准,送学校团委备案。留团察看、开除团籍处分应由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决定,系分团委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团委审批。

       第六十四条 给予系分团委员以上干部的五种处分,须经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作出决定并由本人签名,报学校团委审批。

       第六十五条 凡有以下行为,都要视其情节轻重和本人态度作出恰当处分:

       1、违反《广东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试行条例》中第二至十二、十七条规定的;

       2、连续六个月无故不过团组织生活或无故不缴纳团费的;

       3、其它违反校规团纪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如本人不服,可向上级团组织提出申诉,并享有要求有关组织答复的权利。上级团组织接到申诉后,要及时作出答复。

       第六十七条 受留团察看处分团员的察看期间,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做入团介绍人。其它权利和义务与一般团员相同。

       第六十八条 改变或撤消对团员的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决定,并报原审批团组织批准。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广东工业大学委员会解释。

       第七十条 本办法经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日校团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并施行。

 

                                                                                        共青团广东工业大学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日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发送好友:发送给好友 |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责任编辑:news2 文章作者:

版权所有 共青团 广东工业大学 委员会 e-mail:xtw1@gdut.edu.cn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大学城外环西路100号综合楼3楼305室 电话:020-39322677 传真:020-39322677
制作维护 校团委数字中心 信息更新 校团委新闻中心